【藐視法庭】涉違禁令公開開槍警資料黃之鋒囚3個月 官指屬警員起底案最嚴重

社會

發布時間: 2023/05/25 15:06

最後更新: 2023/05/25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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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資料圖片)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涉於社交平台披露西灣河開槍警員相片等資料,違反匿名令及「起底」禁制令,早前於高等法院承認藐視法庭責任,被判監3個月。法官今(25日)頒布書面判決指,黃作為公眾人物具影響力大,黃發布貼文定必有其意圖,若他認為以當時社會氣氛,貼文不會激發不當留言,想法實過於天真,反之貼文會令當時局勢升溫。法官指本案貼文內容及其後果,為法庭處理過的警員被起底個案中屬最嚴重,考慮到黃承認責任及致歉,判監3個月,兼須支付訟費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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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律政司,答辯人黃之鋒。法官於書面判決指,黃於2020年8月14日於Facebook轉載帖文,內附涉案警員及妻女照片,中文標題為「我老豆係殺人犯」,附載帖文的連登討論區有留言稱要性騷擾涉案警員兩名女兒,帖文於2天後移除。
 
法官對於律政司延誤處理申請表示關注,早前曾要求律政司解釋。法官指律政司於近20個月後,即2022年5月才提出是次申請,不解為何需時20個月蒐證調查,對於律政司之解釋,法官認為欠缺說服力。
 
法官指黃將有關資訊於Facebook發布,明知做法將對該警員及其家人造成滋擾,此舉亦教唆其他人作出同樣行為。法官指黃的蓄意作為,加上其知悉起底禁令和匿名令,導致持續作出藐視法庭行為。
 
法官指違反匿名令涉及藐視法庭,屬嚴重干擾司法公義,並強調遵守法庭命令為法治基礎。法官接納律政司一方指,以黃時的影響力,廣傳有關資料對涉事警員及其家人造成一定影響,法庭須發出訊息予以阻嚇。
 
法官指出,黃作為公眾人物,其作為具重要影響力。法官指黃發布貼文定必有其意圖,若他認為以當時政治氣候,貼文不會激發不當留言,想法實過於天真,反之貼文會令當時局勢升溫,即使已迅速將帖文下架,亦已造成傷害。
 
法官重申起底活動經互聯網及社交媒體,將個人資料於公共領域公開,變相鼓勵他人作出同類干擾行為,正如法官早前於其餘判決提及,因而造成漣漪效應。法官考慮到黃於程序啟動時,即時承認責任,並向涉事人致歉,以及黃稱自2020年改變心態。惟法官指本案為法庭處理過的起底警員案中屬最嚴重,考慮所有因素及黃的求情後,認為酌情判監3個月為合適刑期,另須支付訟費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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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